一、背景案件
张某以某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该案诉讼中,张某申请法院对a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为此张某向b保险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险,b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下简称《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查封了a公司的银行账户。之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之后,a公司以张某、b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张某、b保险公司赔偿其银行账户因被冻结产生的利息损失。之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生效判决认定张某在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应向a公司赔偿存款被冻结产生的利息损失,b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张某未履行付款义务,b保险公司向某a公司支付了29.67万元赔偿款。
张某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时,填写了调查问卷并出具承诺函,保证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重大误导的陈述,对被告无恶意诉讼的故意、与被告无恶意串通的事实,承诺在b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之时起,就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针对b保险公司因出具保函而承担或可能承担不属于b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或费用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保证责任。
b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向b保险公司赔偿29.67万元及利息损失。
二、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张某追偿或主张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b保险公司以张某存在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金的意见不能成立。该义务对应的是b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现b保险公司既未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又未举证证明b保险公司存在其他保险除外责任情形,故而保险合同仍然成立并有效,b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某履行赔偿义务。因此,b保险公司向a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享有的对张某的担保追偿权,与在b保险公司未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情况下张某享有的对b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实质上构成抵销。
b保险公司依据保证条款和承诺函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b保险公司依据保证条款要求投保人对诉讼保全责任险中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提供反担保,改变了责任保险不能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的性质,应属无效条款。b保险公司依据承诺函对张某所享有的反担保权的范围,并未超过b保险公司依据《保单保函》对张某所享有的担保追偿权的范围。在保险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b保险公司向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实质是履行保险合同中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行为,此情形不属于承诺函所约定的适用情形,b保险公司无权以保证条款及承诺函向张某追偿或者主张赔偿。
最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b保险公司无权向张某追偿或者主张赔偿。
三、案后语
保险人担保追偿权成立的前提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能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或者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在此情况下,保全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全申请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若认为保全申请人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此免除其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案例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143-001】
一、背景案件
张某以某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该案诉讼中,张某申请法院对a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为此张某向b保险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险,b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下简称《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查封了a公司的银行账户。之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之后,a公司以张某、b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张某、b保险公司赔偿其银行账户因被冻结产生的利息损失。之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生效判决认定张某在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应向a公司赔偿存款被冻结产生的利息损失,b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张某未履行付款义务,b保险公司向某a公司支付了29.67万元赔偿款。
张某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时,填写了调查问卷并出具承诺函,保证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重大误导的陈述,对被告无恶意诉讼的故意、与被告无恶意串通的事实,承诺在b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之时起,就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针对b保险公司因出具保函而承担或可能承担不属于b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或费用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保证责任。
b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向b保险公司赔偿29.67万元及利息损失。
二、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张某追偿或主张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b保险公司以张某存在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金的意见不能成立。该义务对应的是b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现b保险公司既未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又未举证证明b保险公司存在其他保险除外责任情形,故而保险合同仍然成立并有效,b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某履行赔偿义务。因此,b保险公司向a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享有的对张某的担保追偿权,与在b保险公司未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情况下张某享有的对b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实质上构成抵销。
b保险公司依据保证条款和承诺函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b保险公司依据保证条款要求投保人对诉讼保全责任险中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提供反担保,改变了责任保险不能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的性质,应属无效条款。b保险公司依据承诺函对张某所享有的反担保权的范围,并未超过b保险公司依据《保单保函》对张某所享有的担保追偿权的范围。在保险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b保险公司向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实质是履行保险合同中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行为,此情形不属于承诺函所约定的适用情形,b保险公司无权以保证条款及承诺函向张某追偿或者主张赔偿。
最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b保险公司无权向张某追偿或者主张赔偿。
三、案后语
保险人担保追偿权成立的前提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能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或者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在此情况下,保全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全申请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若认为保全申请人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此免除其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案例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1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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