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案件
a发电厂就其发电设备向b保险公司投保电厂财产一切险、电厂机器损坏保险,保险期限1年。
保险合同中机器损坏险保险条款第三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载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保单生效后5个月,a发电厂在拆检时,发电机抽出转子后发现发电机定子气侧、励侧的线棒绑扎绳部分松动、断裂,间隔垫块部分松动脱落,两端的部分绝缘层严重受损;随后a发电厂向b保险公司报出险,a公司聘请了c公估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公估报告。根据a发电厂提供的两份设备大(小)修记录载明,受损设备在保险单生效前8个月前设备尚存在的问题为“由轴瓦振动问题怀疑发电机存在振动情况,待大修时彻查;”保单生效后1个月设备尚存在的问题为“无法判断磨损程度,待大修抽出转子后详细检查。”
c公估公司出具的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认为此次事故原因符合机损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款: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电磁感应引起的发电机定子两端线棒震动属于其他电气原因),保单对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成立。
b保险公司认为发电机定子的损坏是“磨损”长期作用的结果,不是“突发”所致事故的事实。因此拒赔,a发电厂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主要争议点:本次设备的损坏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观点1:受损设备在投保后1个多月发现“主要缺陷:在两侧端部内部检查时发现,汽侧定子端部外侧及下部出线部位有环氧泥混合物,怀疑出现绑扎松动4/10磨损现象。尚存在的问题:无法判断磨损程度,待大修抽出转子后详细检查”;结合报案后申请人到现场发现“大修进入第32天”的厂区警示牌,认为受损设备的损坏是“磨损”长期作用的结果,不是“突发”事故。
观点2:受损设备在保险单生效前8个月存在非正常振动情况,仅是怀疑发电机存在振动,并非严重情况,并不构成涉案保险合同第五条(二)项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单生效后1个月发现定子端出线部位有环氧泥混合物、怀疑绑扎松动磨损现象,说明事故发电机可能有异常情况的发生,且已在保险期内。根据机器损失险的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最终,法院判定b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案后语
设备运行过程中如果监测指标异常,但由于设备的结构特殊无法直接看到内部,仅能通过监测指标判断设备的存在问题,同时因为设备的结果或安全冗余较高,部分损坏尚未严重到整个损坏或无法运行,只能在停机检修时才能明确损坏情况的,在保险合同中也有相应约定支持保险责任的成立。
但如果保险人在投保时对设备的状态进行了专项问询,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避免因未如实告知而导致损失无法获得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同样有对相应已知存在的问题是否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权利。
另外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主动聘请有资质及有经验的公估公司对事故进行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的工作,有助于被保险人在索赔主张的主动权及专业性。
【案例内容摘自: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5民终826号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鲁民申1948号】
一、背景案件
a发电厂就其发电设备向b保险公司投保电厂财产一切险、电厂机器损坏保险,保险期限1年。
保险合同中机器损坏险保险条款第三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载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保单生效后5个月,a发电厂在拆检时,发电机抽出转子后发现发电机定子气侧、励侧的线棒绑扎绳部分松动、断裂,间隔垫块部分松动脱落,两端的部分绝缘层严重受损;随后a发电厂向b保险公司报出险,a公司聘请了c公估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公估报告。根据a发电厂提供的两份设备大(小)修记录载明,受损设备在保险单生效前8个月前设备尚存在的问题为“由轴瓦振动问题怀疑发电机存在振动情况,待大修时彻查;”保单生效后1个月设备尚存在的问题为“无法判断磨损程度,待大修抽出转子后详细检查。”
c公估公司出具的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认为此次事故原因符合机损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款: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电磁感应引起的发电机定子两端线棒震动属于其他电气原因),保单对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成立。
b保险公司认为发电机定子的损坏是“磨损”长期作用的结果,不是“突发”所致事故的事实。因此拒赔,a发电厂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主要争议点:本次设备的损坏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观点1:受损设备在投保后1个多月发现“主要缺陷:在两侧端部内部检查时发现,汽侧定子端部外侧及下部出线部位有环氧泥混合物,怀疑出现绑扎松动4/10磨损现象。尚存在的问题:无法判断磨损程度,待大修抽出转子后详细检查”;结合报案后申请人到现场发现“大修进入第32天”的厂区警示牌,认为受损设备的损坏是“磨损”长期作用的结果,不是“突发”事故。
观点2:受损设备在保险单生效前8个月存在非正常振动情况,仅是怀疑发电机存在振动,并非严重情况,并不构成涉案保险合同第五条(二)项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单生效后1个月发现定子端出线部位有环氧泥混合物、怀疑绑扎松动磨损现象,说明事故发电机可能有异常情况的发生,且已在保险期内。根据机器损失险的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最终,法院判定b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案后语
设备运行过程中如果监测指标异常,但由于设备的结构特殊无法直接看到内部,仅能通过监测指标判断设备的存在问题,同时因为设备的结果或安全冗余较高,部分损坏尚未严重到整个损坏或无法运行,只能在停机检修时才能明确损坏情况的,在保险合同中也有相应约定支持保险责任的成立。
但如果保险人在投保时对设备的状态进行了专项问询,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避免因未如实告知而导致损失无法获得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同样有对相应已知存在的问题是否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权利。
另外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主动聘请有资质及有经验的公估公司对事故进行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的工作,有助于被保险人在索赔主张的主动权及专业性。
【案例内容摘自: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5民终826号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鲁民申1948号】
【下一篇】: 以案说险 | 施工过程中地质变化的保险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