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a公司就其名下的机械设备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及碰撞、倾覆责任扩展险,保险期限1年。
a公司机械设备在保险单终止日当天在本省某地工地作业时发生倾覆,造成机械设备损害。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b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b保险公司单独委托c公估公司对受损机械设备的受损情况予以勘察、定损、损因鉴定,并出具公估意见。c公估公司最终结论认为,事故原因为受损机械设备左前固定支腿箱焊接处疲劳和陈旧性裂痕或裂口,在作业时裂痕或裂口扩大导致整体断裂受损;结合a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也不负责赔偿(十一)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毁损,保险标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故本次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不成立。
b保险公司根据c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结论向a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载明“经我司勘察,出险原因为固定支腿箱焊接处疲劳和陈旧性裂痕导致断裂。依据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也不负责赔偿(十一)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毁损,保险标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本保单为列明责任保单,本次事故出险原因不在保单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同时,本保单主险除外因‘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对此我公司不能给予赔付”。
a公司因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观点1:保险公司不应该负责赔偿。
案涉机械设备为10年的老车,事故部位左前固定支腿箱为易疲劳结构件;因左前支腿受力变化增大,左前固定支腿箱裂痕或裂口扩大直至整体断裂,标的失去重心整体侧翻。这个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十一款所载明的“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毁损”相符合,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对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观点2:保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
虽然案涉机械设备为10年的老车,根据公估报告中载明的事故原因调查笔录足以认定案涉事故系因左支腿枕木滑落引发。左前固定支腿箱存在焊接部位疲劳和陈旧性裂纹,仅为案涉保险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而非直接原因。b保险公司明知案涉保险标的已多年使用,对于车况应当是明知的。同时b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主张事故的原因为固定支腿箱焊接部位疲劳和陈旧性裂纹导致的断裂,忽略了枕木滑落导致受力变化。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处b保险公司赔付a公司的损失。
三、案后语
本案涉及保险安排中的承保前风险查勘、标的风险问询、事故近因认定几个阶段。
首先,保险人在承保时有权利向投保人就承保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问询和查验,因此投保人有义务对保险人就提出的风险问询如实告知,并对风险查验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
其次,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这个原则用于确定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案例内容摘自: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3民终507号)
一、案件背景
a公司就其名下的机械设备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及碰撞、倾覆责任扩展险,保险期限1年。
a公司机械设备在保险单终止日当天在本省某地工地作业时发生倾覆,造成机械设备损害。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b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b保险公司单独委托c公估公司对受损机械设备的受损情况予以勘察、定损、损因鉴定,并出具公估意见。c公估公司最终结论认为,事故原因为受损机械设备左前固定支腿箱焊接处疲劳和陈旧性裂痕或裂口,在作业时裂痕或裂口扩大导致整体断裂受损;结合a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也不负责赔偿(十一)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毁损,保险标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故本次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不成立。
b保险公司根据c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结论向a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载明“经我司勘察,出险原因为固定支腿箱焊接处疲劳和陈旧性裂痕导致断裂。依据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也不负责赔偿(十一)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毁损,保险标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本保单为列明责任保单,本次事故出险原因不在保单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同时,本保单主险除外因‘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对此我公司不能给予赔付”。
a公司因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观点1:保险公司不应该负责赔偿。
案涉机械设备为10年的老车,事故部位左前固定支腿箱为易疲劳结构件;因左前支腿受力变化增大,左前固定支腿箱裂痕或裂口扩大直至整体断裂,标的失去重心整体侧翻。这个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十一款所载明的“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毁损”相符合,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对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观点2:保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
虽然案涉机械设备为10年的老车,根据公估报告中载明的事故原因调查笔录足以认定案涉事故系因左支腿枕木滑落引发。左前固定支腿箱存在焊接部位疲劳和陈旧性裂纹,仅为案涉保险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而非直接原因。b保险公司明知案涉保险标的已多年使用,对于车况应当是明知的。同时b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主张事故的原因为固定支腿箱焊接部位疲劳和陈旧性裂纹导致的断裂,忽略了枕木滑落导致受力变化。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处b保险公司赔付a公司的损失。
三、案后语
本案涉及保险安排中的承保前风险查勘、标的风险问询、事故近因认定几个阶段。
首先,保险人在承保时有权利向投保人就承保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问询和查验,因此投保人有义务对保险人就提出的风险问询如实告知,并对风险查验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
其次,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这个原则用于确定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案例内容摘自: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3民终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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