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出台后,9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
三个细则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保险资管产品迎来差异化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确立了“1 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产品办法》已于5月1日实施,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来看,《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80%。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健康发展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三是有助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类产品登记规则同步推出
同日,承担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登记工作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发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登记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正式上线业务系统,受理业务申请。
《指引》共十三条,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人”)首次发行组合类产品,应当在首单产品发行前向中保登公司申请首单登记;后续发行组合类产品,应当在产品发行前向中保登公司申请后续登记。
《指引》列举了管理人申请产品首单登记时,需要通过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报送的14项电子申请材料,包括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合类产品业务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风险揭示书等。管理人申请产品后续登记的,需要报送其中9项材料。
此外,中保登公司还对登记时限、产品登记编码、变更说明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同步发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管理规则》《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管理规则》及相应的产品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产品管理规则”)。
与原注册规则(试行)相比,此次对产品管理规则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登记内涵,落实主体责任。协会仅对产品登记材料的完备性与合规性进行形式性查验,产品登记不代表协会对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和风险进行了实质判断。同时,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产品合规运作与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投资者应充分核查产品相关材料和信息,客观评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自主决策,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二是简化流程材料,提升发行效率。产品管理规则取消了材料受理、补充材料、外部专家会、退回材料、暂缓注册等流程,取消了发行前重大事项暂停发行环节,要素变更改为事后报告。同时,精简申报材料,备查性材料可在产品登记后提交。在此基础上,协会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登记程序。
三是优化规则体系,强化风险监测。协会进一步完善产品自律规则体系,建立登记规则、操作细则、指引规范“三位一体”的自律管理体系,分别明确产品的登记机制、登记标准和登记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存续期管理,积极配合协会依规开展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等工作。协会依规开展自律评价等自律管理工作,相关情况和结果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并作为协会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出台后,9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
三个细则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保险资管产品迎来差异化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确立了“1 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产品办法》已于5月1日实施,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来看,《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80%。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健康发展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三是有助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类产品登记规则同步推出
同日,承担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登记工作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发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登记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正式上线业务系统,受理业务申请。
《指引》共十三条,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人”)首次发行组合类产品,应当在首单产品发行前向中保登公司申请首单登记;后续发行组合类产品,应当在产品发行前向中保登公司申请后续登记。
《指引》列举了管理人申请产品首单登记时,需要通过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报送的14项电子申请材料,包括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合类产品业务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风险揭示书等。管理人申请产品后续登记的,需要报送其中9项材料。
此外,中保登公司还对登记时限、产品登记编码、变更说明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同步发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管理规则》《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登记管理规则》及相应的产品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产品管理规则”)。
与原注册规则(试行)相比,此次对产品管理规则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登记内涵,落实主体责任。协会仅对产品登记材料的完备性与合规性进行形式性查验,产品登记不代表协会对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和风险进行了实质判断。同时,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产品合规运作与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投资者应充分核查产品相关材料和信息,客观评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自主决策,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二是简化流程材料,提升发行效率。产品管理规则取消了材料受理、补充材料、外部专家会、退回材料、暂缓注册等流程,取消了发行前重大事项暂停发行环节,要素变更改为事后报告。同时,精简申报材料,备查性材料可在产品登记后提交。在此基础上,协会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登记程序。
三是优化规则体系,强化风险监测。协会进一步完善产品自律规则体系,建立登记规则、操作细则、指引规范“三位一体”的自律管理体系,分别明确产品的登记机制、登记标准和登记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存续期管理,积极配合协会依规开展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等工作。协会依规开展自律评价等自律管理工作,相关情况和结果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并作为协会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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